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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宗局行政处罚项目及流程图

2011-6-16 12:14:39 【字体:

1.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或者干扰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2.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3.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;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;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、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,造成严重后果的;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;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;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4.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,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,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;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接受宗教性捐献的;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5.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6.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7.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8.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的;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,未采取有效措施,与清真禁忌食品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9.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,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,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10.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、制作清真食品的;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、原料的;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、计量器具、储藏容器和加工、储存、销售的场地,用以运送、称量、存放清真禁忌食品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11.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、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、文字、图像的;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、招牌上使用“清真”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的;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、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、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、文字、图像的;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、包装上使用“清真”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;

12.伪造、转让、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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