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改民族成份,父母一方必须是少数民族,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,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。年满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。
更改民族成份时,18周岁以下由父母写出书面申请(18周岁以上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)。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县区级民族部门初审证明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所处街道办事处、乡镇办事处出具的审批证明(有单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)。